近日,安远法院对被告人何某等12人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查明 经查,被告人何某经多次服刑改造仍不思悔改,于2014年7月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曾某灵、黄某林、薛某亮、郭某文、林某胜等具有前科劣迹人员经常聚集一起,先后租用安远县某乡镇的房屋为据点,并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在安远境内和周边市、县的赌场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高利贷,安排组织成员进行暴力催收,谋取不法利益,从而逐渐发展成为以何某为首要分子,曾某灵、黄某林、郭某文、林某胜、刘某、郑某栋为骨干成员,薛某亮、杜某海、唐某春、阳某松、李某龙、陈某峰(在逃、未归案)、唐某明(在逃、未归案)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被称为“何氏公司”。 2015年至2017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法牟取暴利、确保非法放贷资金能够快速收回,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有目的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安远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灵、黄某林、郑某栋等11名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远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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