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佳文
某水处理公司厂长李某指使员工,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给采样管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稀释,干扰监测数据。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和李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2021年9月20日17时许,晋江某水处理公司厂长李某在该公司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将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稀释,干扰监测数据。该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在2021年9月20日17:40-19:05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处理公司作为晋江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李某作为该公司厂长,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某水处理公司、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晋江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需要有超标排放的结果,而是只要重点排污单位有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该案被告单位系经营10余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厂长李某明知不能擅自移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未通知运维人员报告部门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移开设备采样管并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稀释,干扰监测数据。李某自以为采样口监控设施未运行,可以偷天换日蒙混过关,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且监控设施已经联网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
法官提醒
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环保信用、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加强环境责任风险防控,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稳致远,从而促进企业高质量赶超发展。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