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乱真,制假售假,成本低利润高,所以有些人为获取暴利铤而走险。但这样的“低成本”到底有什么“高回报”呢?
文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文水县胡兰镇贯家堡村被告人孟某家中,现场查扣疑似假冒45度老白汾酒33箱、42度二十年汾酒25箱、42度封坛十五年14箱、42度青花20年13箱,48度青花30年18箱,53度青花30年16箱。
经鉴定:上述系列汾酒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270644元。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文水法院院提起公诉。
文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制作七个品种系列汾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27064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文水法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文水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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