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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到底有效无效?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本期主笔:程一婧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

  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获上海法院系统个人嘉奖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制度采取了夫妻财产推定共有,但可以约定排除的模式。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在婚后另行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有些明确了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些则仅仅笼统地约定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这些约定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些五花八门的约定呢?下面就来看一个案例。

   孔先生、华女士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孔先生、华女士生活中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后因孔先生的出轨被华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华女士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孔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华女士已怀有身孕。孔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同意签署了上述约定。

   孔先生、华女士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孔先生、华女士生活中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后因孔先生的出轨被华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华女士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孔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华女士已怀有身孕。孔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同意签署了上述约定。

   孔先生、华女士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孔先生、华女士生活中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后因孔先生的出轨被华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华女士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孔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华女士已怀有身孕。孔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同意签署了上述约定。

  那么这份《夫妻财产约定》究竟是否有效呢?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区分婚前签订还是婚后签订。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双方对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不承担披露义务。但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仅仅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财产采取笼统的叙述方式,双方应当就婚后已经取得的财产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应当认定约定效力存在可撤销情形。

  

   目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实际上是法定夫妻共有制的应有之义。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是夫妻婚姻生活中重大事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取财产分别制,实质是将法定的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是一种重大的利益调整。约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彼此披露依据法定财产制各自名下的共有财产。如果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条,直接约定财产制类型,无需明确具体财产,就使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隐瞒财产。而这种隐瞒,实质就是对配偶法定夫妻财产权的侵害。

   孔先生在登记结婚后至订立约定时,其名下已拥有数套产权房屋,而华女士无任何房产,《夫妻财产约定》仅以笼统概括的方式将订立约定前已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纳入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范畴,孔先生没有履行财产披露义务,通过隐瞒财产使女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特征,构成欺诈,约定可以撤销。不过,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以后取得的财产,因双方已明确表示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

   撤销权除斥期间设立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涉及身份关系,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伦理道德因素,有别于经济领域中的纯财产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以婚姻为存在的前提,其效力覆盖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中,即便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由于当事人对配偶的信任、依赖,亦很难发现个中事由。即便发现了,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基本选择不主张权利,只有到婚姻关系破裂,财产需要分割时才会主张或者抗辩。我们不能期待夫妻之间互相猜忌、互不妥协。因此,亦不能期待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仅涉及夫妻所有的财产,效力范围局限于夫妻之间(第三人仅在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较弱。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慎重认定婚姻关系中的撤销权因经过五年最长除斥期而消灭。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综上,案件最终判决结果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双方婚后至签订约定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予以撤销。在此期间孔先生取得的不动产应根据法律规定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结果强调了夫妻财产约定中财产披露义务的重要意义,保护了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基础,维护了夫妻间互相信任、互相忠诚的善良风俗,体现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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