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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审理的帕累托最优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假释案件审理的帕累托最优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但有一定的考验期,而且,在假释考验期内不得有又犯新罪、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等行为,否则,假释将被撤销。

  着眼于促进罪犯改造,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一定的协商共赢的意涵;作为一种对策论方法,具有某种“协议”合作的特点,其内容为:国家对本应被监禁的罪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而罪犯必须保证遵守规定不致再危害社会。这项“协议”达成后,罪犯获得一定自由,国家也实现了降低改造成本、节约行刑资源的目的。

  这样一种改造方式之所以具有可行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同利益需求的对抗并非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在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长而监狱监管资源有限的背景下,要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监管压力的目的,国家根据罪犯改造的程度,相应给予不同程度的恩典或奖励无疑是明智的选择,若罪犯不能从积极改造中获得某种利益,很可能会陷入消极状态,也会给原本紧张的监管带来负担。假释审理程序是为实现假释目的而设计的,也有必要在确保案件公开公正审理的前提下,突出精简与效率,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从而让国家与罪犯尽可能从对抗走向合作,达到利益双赢的目的。

  博弈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帕累托改进,其含义是: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而当这种变化达到最好状态时,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假释审理程序的设计要形成帕累托改进,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必须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找到假释审理程序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主体,并明确这些主体的利益需求。也就是寻找博弈论中所指的“局中人”,顾及相关利害关系主体之权益,不至于在该项程序适用中存在被遗漏者,而使其“境况变坏”。其次是利害关系各方(局中人)协商并同意该“协议”。局中人是理性自然人的,可以通过其意思表示来表达利益需求;局中人是抽象主体的,应由司法官判断其利益得失并加以保护。这样,可以让局中人在该项程序适用中境况不变坏。最后是确保“协议”各方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基础上设计假释审理程序,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可知,适用假释审理程序对其产生影响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有:罪犯、被害人、国家。要使假释的审理程序取得公正与效率的最佳效果,就需要由相关利益主体对假释“协议”进行协商,并由法官判断其是否成立并可有效履行。由此,假释审理程序可做如下设计:

  首先,罪犯提出申请——启动假释审理程序。罪犯与假释的适用具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理应先由其(可委托律师)提出书面申请,刑罚执行机关则有义务告知罪犯享有该项权利,并对罪犯的申请进行初步查证。具体可以这样操作:罪犯入监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罪犯发放假释权利告知书,详细告知罪犯获得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并收集罪犯改造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罪犯具备假释条件的前一个月内,由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权利行使预告,并跟踪罪犯假释申请情况。如果罪犯选择放弃此权利,刑罚执行机关应进行后果风险提示。

  其次,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赋予检察机关假释提请权。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政策来表达的。我国刑法第78条至第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即是国家对假释适用的意思表示。其中,对罪犯是否符合假释申请条件的初步审查义务应当由刑罚执行机关履行,但提请权可赋予检察机关,以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改善刑罚执行机关权力行使的封闭状况,突破假释权力配置的瓶颈。具体而言,对于罪犯提出的假释申请,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的决定,在此阶段应当保障罪犯的申请复核权与提出异议权。检察机关在受理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作出是否提请的决定。

  再次,被害人谅解——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参审机制。从应然的层面看,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理应参与到假释审理程序中来。但司法实践中,在司法机关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情形下,如再逐案征询被害人意见,无疑会让本已十分紧缺的司法资源捉襟见肘。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案件进行选择。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利益表达最主要的方式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款由于罪犯缺乏履行能力而不能兑现,对这些案件,有必要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以督促罪犯在假释后以提供服务的方式向被害人进行补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官作出相应裁定。对于罪犯提出假释申请,经刑罚执行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同意提请假释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作出假释裁定。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目前宜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并行,但应尽量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同时简化庭审程序,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目的。特别是要尽可能引入社会监督,如聘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假释案件审理,邀请街道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的相关代表出庭发表监管意见,以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和透明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heqpwqx90963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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