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可见,主动申报财产是法律苛以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并非是一道可以自由发挥的“选择题”。
主动申报财产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首先,虽然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意义重大,但是执行人员并不会完全依赖于此。当前全国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网络平台为依托,对当事人的主要财产已经能够在网上实现快速的查询和扣划。其次,各级各地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广泛的执行联动机制,被执行人将不如实申报财产作为逃避执行的“撒手锏”和“挡箭牌”显然是自欺欺人。再者,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将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实践中有些法院并未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惩戒。主要在于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立即执行制度,这意味着强制执行措施在案件受理之后,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便可启动。在此阶段,有些工作尚需要被执行人配合;或者当事人还有调解的意愿和可能;抑或是通过法院的主动调查和执行,该案能够依法执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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