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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5条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条款的司法适用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民法总则》第185条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条款的司法适用

  2018年9月28日备受瞩目的“暴走漫画”侮辱叶挺案(以下简称叶挺案)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此案的宣判,引发了各界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与赞扬,也对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聚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名誉权听起来看不见摸不着,却是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任何人,普通的群众也好,明星也好,都具有名誉权,烈士也一样。烈士是对我国的建设、国防、革命、改革事业做出杰出贡献而牺牲的人,必须加以崇高的敬意,保护其名誉权。那么,侵害烈士的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法律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应该是相同的。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

  与一般名誉权纠纷司法审判存在的难题相同,在侵害烈士名誉权纠纷的司法审判中,也存在着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难题。如针对英雄烈士的作品的篡改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对于英雄烈士本身名誉的侵犯,针对英雄烈士作品与紧密关联事物的侵犯是否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判定标准。这些问题也是叶挺案的难点。叶挺案正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发布之初,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处于摸索之中。

  在叶挺案的法律适用中,最为关键的是确定被告行为的侵权性质。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明确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但实践中针对英雄烈士的侵权行为并不仅限于直接针对烈士本人的侵权,更多的体现在对烈士作品、形象等密切关联事物的侵犯,在该种情况下,这种密切关联性能否作为针对英雄烈士的侵权行为基础一直是司法审判的判断难点。叶挺案的判决中对被告行为定性的论证是逐层递进的:首先在论理之初明确提出“叶挺是我国著名的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者之一。”虽然仅有短短数语,但却明确了叶挺的英雄烈士地位,此其第一层。然后第二层论证了囚歌之于烈士精神的代表性意义:“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1942年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以此明确了《囚歌》与叶挺同志的密切关联性,并进一步明确了《囚歌》在我国精神文化上的重要地位,这种重要的精神文化地位所有的广泛传播性使得《囚歌》这一作品与叶挺本人密切相连,即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由此论证了作品与被侵权人的密切关联性,以此作为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的判断基础。一份好的判决书不光体现在法条的引用解释,也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这是本案的亮点之一。

  本案另一亮点是明确了烈士名誉侵权行为的客体即社会公共利益,在该份判决书中明确提出“该视频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侵权不仅仅是对其个人的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与精神更是整个社会与民族的精神财富,对其侵犯的客体不仅仅限于个人或其家属的个人利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法官对于侵犯烈士名誉客体的准确把握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关于烈士人格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关于叶挺案的这一判决是民法总则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条款的司法实践,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实现了立法的主旨,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有法制宣传的警示效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推动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fxeuwws2362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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