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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不能让权益“灵活”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如何规范此种新模式下的发展态势,亟待探索解决。

  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中外记者问时指出,现在中国的灵活就业正在兴起,已经涉及到2亿多人。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升温,网约车、网购、外卖、直播等行业迅速衍生了一大批灵活就业者。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就业形势严峻,国家和地方政府更是出台了各种相关政策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不同于传统的朝九晚五工作形式,灵活就业指的是具有灵活性、短期性、流动性和非契约性的工作方式,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UP主、网店卖家等从事的“打零工”,这种零工经济既带来了增加就业机会、更好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等机遇,但同时也面临从业人员权益难以保障、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缺失等问题。

  一是工伤认定难度大。去年年底,某外卖平台送餐骑手韩某在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方面称其与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给予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一事引发舆论关注。一些企业、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往往不与从业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等其他形式来代替,这就对工伤认定带来诸多挑战。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未与公司、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往往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即便是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会对工伤认定产生异议,进而以诉讼拖延赔偿时间,这同样加重了劳动者维权负担。除此之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许多灵活就业者往往独自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界限比较模糊,也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

  二是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是按照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传统工作形式来设定的,与当前新业态下多元化的就业趋势相比,有着诸多不匹配的地方。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社保政策,但大部分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参保项目少,大多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灵活就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异地就业,收入不稳定、岗位更换也非常频繁,这就导致其参保受户籍地、身份的限制,同时也难以满足社保连续足月缴费达到缴费年限的要求,面临账户转移衔接困难的问题。后疫情时代,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减少、降薪现象的出现、失业人群的增多,无疑都给灵活就业模式带来了冲击,进一步增加了权益保障的风险。

  三是劳动监管薄弱。新业态下的就业形式以个体为重,政府监管部门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组织而是一个个独立个体,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服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管理劳动市场,成为了考验政府监管部门的一道难题。新的就业个体不属于传统的用工单位,现有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扶持和服务保障体系主要面向传统行业,没有充分覆盖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这就导致灵活就业群体劳动环境恶劣、整体劳动素质不高,极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诱发社会风险,而相应的劳动监管制度也跟不上劳动领域矛盾的多样化发展,形成了监管薄弱区域。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如何规范此种新模式下的发展态势,亟待探索解决。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强对“互联网+”模式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众多全国人大代表也在提案中建言,要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短板、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调监管机制等。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被列入2021年重点工作。显然,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制度正在提速。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kmyaawc1192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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