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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志:让正义的法槌饱含“温度”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2016年,一纸全国首例二手房卖家在买卖过程中毁约被判赔30万元房屋差价损失的“网红判决”引爆网络,网友评论:“真敢判!”同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支持了这份判决的内容,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部分卖家因房价上浮而违约的社会现象。当年这份判决书,就出自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凌志之手。

  谈“网红判决” 觉得做了十分有意义的尝试

  虽然名字充满了阳刚气,但张凌志却是一位颜值很高的女法官。对于自己的名字,她时常自我调侃说,也许正是因为名字的原因,她的性格才如此开朗直率、敢说敢干。

  对于成了“网红”,张凌志也有些惊讶,“我看了网上的评论,绝大多数都是支持这份判决的,让我觉得自己做了十分有意义的尝试。”张凌志说,这也说明大家对这种社会现象是有不满情绪的。当时在做这个判决的时候,她也考虑了很多,但她始终认为,卖家毁约就是为了房屋升值之后的差价,这就说明了他们意料到了买家在被毁约后重新购买房屋是需要加钱的。从公平的角度上去考量,卖家应该给予买家一定程度的赔偿。

  的确,“公平”二字正是贯穿张凌志19年审判生涯最重要的原则,而她本人也如同那份“网红判决”一样,大胆中不乏温柔,处处体现司法关怀。

  谈“套路贷” 与公安部门联动,遇到线索决不手软

  7月11日一大早,张凌志比平时更早地走进办公室,打好水、擦完办公桌后,坐下来整理之前几起案件的资料。其中,有从其他法官手上并过来的线索,她想着赶紧把这些线索整理出来交给公安部门,让这些害人的“套路贷”公司不再害人。

  最近,河北区法院和公安部门启动联合办公机制,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小组,法官们在工作中发现的关于涉黑涉恶的线索,可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张凌志所在的民二庭,负责审理民商事及合同案件,平时有不少“套路贷”起诉还款的案子,涉嫌违法犯罪。目前张凌志手头上就有两起这样的案子。

  就在上个月,张凌志接手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与其他法官进行沟通时发现,她手上这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和那位法官手上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个人,这人也是某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凌志对比了两起案件,发现“套路”完全一致。

  案件中的被告,也就是借款人,在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一栏是空着的,随后他们所借的钱被打入了小额贷款公司用他们的身份证新办理的银行卡中,还款是各自与小额贷款公司指定的人在微信上联系、还款。案件的原告,均是两名被告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但并非微信还款的联系人。这种案件对被告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原告方证据齐全,被告无法证明微信转账就是还款,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张凌志对这种“套路贷”深恶痛绝。去年年底,她接了一个类似的案件,被告人是一名大学生,只是借了几千元想买一部手机,最终利滚利达到30万元,不但没法继续上学,家里的存款也都被用来还钱了。

  “好好的一个孩子,就这么没了前途,说他们是害人一点儿也不冤枉。”张凌志说,现在有了畅通的工作机制与相关政策的支持,遇到这类案件线索她决不会手软,不能让这种“套路”再去害人。“就像那句话说的,公平和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谈医疗纠纷案件 温柔以待,让法律更有“温度”

  张凌志对于“套路贷”的“硬”态度,恰恰是因为她内心的柔软。在2017年9月之前,张凌志主要负责审理传统民事案件和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了这么多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但没把她的心磨硬,反而让她懂得了如何温柔以待,让法律变得更有温度。

  去年年初,张凌志接到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是40岁的陈女士,被误诊患有癌症。医院方被确定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件审理期间,陈女士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未构成伤残等级。同时,陈女士新婚不久,在经历了几次放化疗后,身体素质下降,可能无缘生育,但鉴定结果也无法认定这一项。张凌志看着手中的鉴定报告十分不解,她打电话到鉴定机构询问鉴定依据。经过对方的一番解释,张凌志明白了,司法鉴定是十分专业且严谨的,不可能根据人的感受去得出结论。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整个案件的脉络已经基本清晰,证据齐全,适用法律明确,只等一纸判决就能结案了。可是张凌志心里却犹豫了,因为虽然陈女士胜诉,但根据相关规定,去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最终的赔偿款可能不足万元。张凌志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多年,见过很多因为病痛导致精神崩溃的案例,也遇到过不少当事人因情绪激动导致中途休庭的情况,作为女性,她更能理解晚婚的陈女士可能无缘生育之后的痛苦。

  “虽然钱不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唯一途径,但是我能给予原告的抚慰,也只能是帮她多争取一些赔偿。”于是,张凌志顶住压力,坚持为双方进行调解。历时4个月,最终医院方同意赔偿陈女士15万元。陈女士拿到调解书的那天,哭着说,她就是想要讨一个说法,感谢法官给了她这个说法。

  谈涉房产案件 用“心”看才能不让公平“蒙尘”

  自从张凌志开始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合同类案件之后,经手的涉房产案件多了起来。张凌志说,房子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一套房子,有些家庭甚至倾其所有。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凌志除了审核表面证据之外,还会实地走访,多听证人证言,结合生活中的种种逻辑关系去处理。

  今年3月,张凌志接到一起案件,是要求腾房的。原告孙某称他2008年买了一套房子,没成想房子有人居住,因此他要求对方搬出。孙某的诉请听上去十分合理,也确实有房屋的产权证,但是张凌志仍然察觉到了不对劲的地方——2008年买的房,怎么会在2018年才来主张权利?虽然孙某声称自己有住处,买房只是用来投资,但在全款买房前不实地考察、十年后才主张权利,这样的做法有些不合逻辑。

  被告李老太太讲出了当年的情况。原来,2003年李老太太原来住的房子拆迁,她拿着拆迁款,通过一家小中介买了某楼盘的一套新房,签了合同,交了房款,拿了收据,搬进了新家。可谁知,多年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却被告知这份合同是假的。李老太太蒙了,去报警才得知,不止她一个受害人,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处理。张凌志经过走访和证据梳理发现,李老太太当时购买房屋时的房款是12万元,没有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且李老太太和女儿女婿一起居住,十几年来都是如此,邻里关系十分和睦。

  相较于李老太太的情况,孙某的叙述显然不符合生活常识。后来张凌志查实,当时使李老太太受骗的中介老板,正是卖房给孙某的人。该中介老板签署买房合同是在2003年,取得房产证是在2008年,没过多久房子就过户给了孙某。这一系列事实,按照生活逻辑分析,张凌志认为孙某与中介老板之间的房屋交易不合常理,且李老太太作为无责任人,买房先于孙某,因此她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诉请。

  张凌志说,“法律的世界稍显理性冰冷,但这世间的人情冷暖却是百般滋味。作为法官,我就要理性分析事实,面对不公平,我会勇于尝试,敢于运用已知的法律条文,去守护一片公平的净土。”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rw/zfym/tjcaw-ihfnsvza8133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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