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一年来破产审判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座谈会上,市高院民二庭庭长详细解读了2017年以来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相关规定,就《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审议稿)》征求意见。各院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对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提出要求。要高度重视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管理人的履职作用,合理划定法院与管理人的职责界限,既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充分保障管理人履职,也要防止管理人推脱责任。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指定管理人,加强管理人指定环节中的廉政风险防范。市高院年内将出台管理人考核办法,建立业绩考评制度,实现管理人分级动态调整,履职不合格的管理人退出名册。要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动联动机制建设,积极研究制定重整案件识别标准,推广适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
据悉,市高院将对破产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以来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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