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积极参加社区值守
本是尽职尽责的事
但因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受到法律惩处及党政纪处分
只能悔之晚矣
案件详情
某天晚上,杨某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饮用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
23时许,杨某某驾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家添置衣物后,参加社区夜间防疫值守工作。
当杨某某驾车行至某道路交口时,遇公安人员临检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是一起国家公职人员醉酒后驾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典型案例。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其醉驾行为,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而且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处拘役(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之一)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属于故意犯罪,只要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即构成既遂,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体现了纪严于法,对党员从严要求的精神。
所以,如果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的,监察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监察机关应视情节给予其撤职或开除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
深刻认识到
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
切实增强法纪意识
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自觉维护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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