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寻找丢失的宠物,失主承诺说要重金酬谢,这样的启事并不少见。本市就发生了一起,有人捡着宠物给失主送回来,失主却反悔,不想给报酬了。为此,双方还闹上了法院。
市民张某在某小区捡得宠物狗一只,第二天在小区门口发现一张广告,上面写明,丢失宠物狗一只,如有发现请联系王某,酬金1万元。张某发现他捡到的宠物狗跟照片上的一模一样,就联系了王某。王某看到自己丢失的宠物狗很高兴,可又不愿意支付承诺的1万元酬金了,只愿意给张某四百元。王某表示,张某只是偶然捡到了他的宠物狗,并没有费力气去寻找,自己支付1万元酬金有点儿亏,而且这则悬赏广告他已经撤回了。双方对于到底应该给付多少悬赏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大致上可以分为公益型悬赏广告和私益型悬赏广告。在这个案件中,市民的宠物狗丢失了,他所发布的就是私益型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就相当于他与找到宠物狗的行为人订立了一个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找到宠物狗的市民,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了,丢失宠物狗的市民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二中院郭家骥法官这样说道。
王某表示,在宠物狗被找回来之前,他就已经撕毁了悬赏广告,是不是代表合同已经提前终止了呢?郭法官这样解释: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他做出了要约,那么就应该在意思到达承诺人之前,或者在承诺人做出承诺之前进行撤销,并不能仅通过自己撕毁张贴的广告来作为一个撤销。
最终,在原被告同意下,法院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支付给张某酬金7000元,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把广告作为一种合同的法律行为,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也鼓励市民诚实信用从事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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