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若是男方给了彩礼后悔婚,女方能拒还彩礼吗?日前,宝坻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原告大军与被告小红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大军和小红决定谈婚论嫁,大军前后总共给了小红彩礼120000元和订婚礼金11000元,并给小红买了价值17200元的女士钻戒,为自己购入价值3532元的男士钻戒,两枚戒指均由小红保管。
但在婚前的相处时光中,大军和小红经常发生争吵。大军认为双方无法继续相处下去,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小红返还彩礼和两枚戒指。
小红对此表示,恋爱这段时间,自己付出了感情和时间,男方婚前悔婚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在精神和心理上都带来了伤害,还让自己的婚姻问题成了亲戚、邻居甚至是同事饭后的闲聊话题,大军应当为悔婚的行为给予她相应的补偿,不同意退还全部彩礼,只愿意退还60000元。双方协商不成,2022年2月,大军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小红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军给付的结婚彩礼、订婚礼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认定为彩礼。女士钻戒作为结婚信物,属于价值较高且具有特殊含义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对于小红持有的男士钻戒,属于大军的个人财产,现大军诉请要求返还,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小红返还彩礼款131000元和两枚钻戒;驳回大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小红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虽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一方所追求的是缔结合法的婚姻并与对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缔结婚姻”并不仅仅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流程,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说若双方属于未婚同居的情形,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更会关注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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