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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春不再误入歧途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临界预防,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偏常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发展为犯罪。临界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近年来,宝坻区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锁定目标群体,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积极开展临界预防工作,帮助未成年人止步犯罪的“深渊”,重回人生正途。

  全面深入推进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清单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但对适用条件予以严格限制。

  宝坻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涉案时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日趋增多。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不加强管教,有可能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开展临界预防工作十分必要。

  通过临界预防、分级干预,及时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宝坻区检察院强化未检干警对临界预防工作的思想认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晰远期目标,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分阶段、按步骤推进。

  2021年8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浩(化名)与朋友在休闲广场骑车玩耍。小张(化名)看见小浩二人后,上前与小浩的朋友逗闹。小浩和朋友准备离开时,小张继续纠缠,不让其离开,并和小浩争吵起来,对其口出恶言,进行挑衅。小浩因一时气愤,与小张扭打在一起,将人打伤,经鉴定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检检察官坚持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积极开展精准帮教工作。对小浩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牵头成立帮教考察小组,与小浩的监护人及其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关护帮教协议》,共同对小浩开展帮教考察工作。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导致小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父母平时对其疏于管教,导致小浩习惯以自我为中心,一旦事情没有按照他的想法进展便会发脾气,有时甚至会动手。针对小浩父母监护不到位的问题,检察官邀请区妇联专业心理老师对小浩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加强公检合作畅通案件线索共享渠道

  不同于其他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低龄未成年人实施触犯法律行为的线索多为公安机关掌握,检察机关了解甚少,有关线索多为办案中发现。为了拓宽临界预防线索来源,宝坻区检察院与公安宝坻分局建立“公检罪错未成年人联动机制”。

  通过个案分析研究、定期交流座谈、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了解基本案情,安排专人移送有关线索,实现书面材料转递规范化、保密化,进一步畅通案件线索共享渠道,及时掌握临界预防人员名单,方便后续开展相关工作。

  2021年5月至10月,宝坻区某中学李某某三人时常以殴打、侮辱等方式对小丽(化名)进行欺凌。小丽因极度恐惧而不敢上学,父母发现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的3名未成年人均因未达到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情况及时与宝坻区检察院进行沟通。

  接到案件线索后,未检干警立即到涉案未成年人成长地、生活地、学校了解情况,重点就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成长经历、监护情况等开展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3名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行为已发生严重偏差,加之父母监护缺位,若仅仅对其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或训诫,已不能有效防范再犯罪。

  

  对此,宝坻区检察院将3名未成年人列为特殊预防对象,制定专属的帮教计划。从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规范意识、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培养向上的成长心态四个方面,开展为期9个月的关护帮教工作,帮助其阻断先前偏差行为的不良影响,杜绝其再犯可能。

  为切实防止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宝坻区检察院及时与区教育局联系,督促其对辖区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建议对学生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建设平安校园。

  强化综合保护探索临界预防“搬石头”法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往往是由复杂原因造成的。对此,宝坻区检察院在开展临界预防工作时,积极探索“搬石头”工作法,将阻挡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障碍石头”一块块清理干净,引导其在正确道路上继续前进。

  针对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行为,宝坻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开展临界预防教育训诫会,进一步强化其法治意识。通过专业心理老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与疏导,了解其行为背后深层次原因,逐渐消解其内心存在的认知障碍,引导树立正确的三观。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全方位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针对家长存在的错误教育理念与方式,及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进行指正,持续做好后期跟踪回访。通过开展“清障”工作,减少低龄未成年人再犯罪可能,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1年12月,宝坻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未检工作室联合公安宝坻分局、区妇联举办临界预防教育训诫会,对小宇(化名)进行训诫教育,并对其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此前,小宇回家时路过一片树林,突然萌生“玩火”的想法,于是用打火机将树林外的废纸点燃。看到火势越来越大,小宇心里害怕,仓皇逃离。小宇的放火行为造成10余棵树木被烧毁。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属于8类重罪之一。因小宇年仅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事处罚。为了让小宇及其父母认识到放火行为的严重性,达到事先预防、提前帮教和矫正行为的目的,宝坻区检察院召开了一场临界预防教育训诫会。

  会上,检察官讲解了临界预防的含义、放火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等内容,并向小宇赠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手册,引导小宇学法懂法、敬法守法。

  小宇的父母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区妇联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小宇也表示,今后会自觉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宝坻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对高危“边缘”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失职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通过部门协作,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帮教体系,避免未成年人滑入犯罪的泥潭,让他们的青春不再误入歧途。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cwiwst7011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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