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区检察院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办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证据发生新变化的案件进行重点排查、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进行专项排查。
在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询问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蒙某某的律师调取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以及蒙某某家属的转账记录等。经调查,蒙某某属于初犯、偶犯,被批准逮捕后,其家属帮其将从租赁公司租赁后抵押给他人的车辆赎回,并归还给租赁公司,且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2万元,已全部赔偿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且与租赁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蒙某某父母及其妻子出具保证书,保证对其进行教育监督,承诺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实施犯罪行为。
据此,宝坻区检察院向公安宝坻分局出具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建议对蒙某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延伸阅读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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