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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其实,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案件仍有疑虑,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8月17日下午,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3年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二中院在提升办案质效、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判管理、建设过硬队伍等方面下功夫,审判监督工作取得实效。2020年,该院民四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据统计,市二中院2018年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37件,2019年受理240件,2020年561件。从案件审结情况看,2018年审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07件,2019年250件,2020年567件,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中保持了较高的审判效率。

  案由分布相对集中。近3年的案由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及劳动争议等方面。

  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对集中。主要事由为,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针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不断增加。调解在化解矛盾、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今年以来,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已达20余件,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是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对自身权利进行了较大让渡导致显失公平”等。

  多数申请再审案件未穷尽常规诉讼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能够上诉而未上诉的案件占申请再审案件比例约为40%,还有部分案件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限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你了解多少

  发布会上公布的4个典型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特点,以及办理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未穷尽常规诉讼程序

  再审请求被驳回

  再审申请人刘某与某银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某以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他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请求予以再审。

  经审查,刘某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自行委托鉴定作为证据提交;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表明刘某对借款和担保均是知情并认可的。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并非因客观原因在一审诉讼中不能取得,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刘某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应积极应诉,行使诉讼权利。刘某在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后,怠于出庭应诉,放弃了举证和抗辩的权利,收到一审判决后仍怠于行使上诉的权利,在申请再审中,虽提交证据否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此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难以获得支持。

  法官提示申请人,要积极应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及时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避免在执行阶段被采取执行措施后才选择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法律规定,案件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主体资格有问题 依法提审并发回重审

  在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一审中该建材租赁站起诉张某给付租赁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租赁站的诉讼请求。

  张某因其他人的类似案件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果,向市二中院申请再审,提交类案裁定。法院经审查明,该生效裁定认定:因该租赁站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经死亡,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目前虽未注销,但已经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张某的申请再审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市二中院依法提审。

  ■法官说法

  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参加者,与涉诉法律关系和诉讼标的紧密相连。近年来,有多起案件因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引发再审,如因姓名相同(身份证号不同)诉错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等。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准确填写被告人信息,如被告人信息不详,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查询,法院也会主动作为,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检索,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申请再审阶段达成调解意向 法院出具调解书

  在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该经营部起诉李某给付货款,法院判决支持了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李某向市二中院申请再审。

  原来,李某是残疾人,因社保卡被冻结看病困难,急需解封账户,该经营部也希望尽快彻底解决双方之间持续多年的纠纷。在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并请求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经审查,市二中院依法提审后,在再审程序中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现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中并没有调解结案方式,但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并请求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再审申请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应裁定提审,并在提审后出具调解书,彻底化解矛盾。

  调解后申请再审 应提交证据证明调解“非自愿”

  在再审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陈某起诉请求地产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共计40余万元。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地产公司代陈某支付2年的物业费。

  陈某向市二中院申请再审,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显失公平。经审查,陈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市二中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对调解书再审的条件非常严格,需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且需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法官提示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慎重,在充分衡量后作出决定,避免调解后反悔的情形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kqcfncc3943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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