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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发布《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天津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及8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5年多来,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97件,审结91件。案件类型包括非诉执行、不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补偿纠纷等。

  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海事行政审判中,天津海事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知情权、生态环境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及海水养殖、拆迁补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共7件。

  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两个基本职能。天津海事法院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办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正常的海事行政管理秩序。

  同时,强化对海洋环境生态的保护,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决策部署。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3年行动中,严格落实各项部署,支持辖区内海事行政机关开展各项工作。

  为推动辖区内海事行政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天津海事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丰富与海事行政机关良性互动的内容与形式,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定期走访调研,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着力解决“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问题。

  典型案例

  天津海事法院针对海事行政审判中的典型问题与裁判规则进行总结,向社会公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天津某公司诉北疆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

  天津某公司海运两个集装箱货物,申报货物名称为“陶瓷熔块”。北疆海事局开箱查验后鉴定,两个集装箱内样品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属于8类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化学品储运。北疆海事局以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为由,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109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疆海事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公司遂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进行上诉,市高院二审认为,天津海事法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有个别生产小型危险品的化工厂使用“双层包装”的方式,逃避危险品监管,这种行为严重威胁海上航行安全。

  法院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全面评价,依法支持了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法律适用意见。该案的审理有力维护了海事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力,有利于危险品的源头治理工作,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运输具有良好指引作用。同时,对于推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及执法尺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天津某货代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天津海关通报线索,某货代公司将涉案货物化肥(后经海关鉴定为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在普货码头委托装船作业。天津港航局认为该公司存在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处罚、复议决定,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天津海事法院首个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庭审中专门安排了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前应诉准备充分,发表意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原告认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起诉,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kyamrmy6416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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