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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一裁判文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市一中院刘剑腾法官撰写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赵玉涛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入选。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三原告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并明确微信平台禁止强制、诱导分享等行为。被告赵玉涛开发并销售多款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强制、诱导分享软件,通过视频、群聊、红包等方式强制、诱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被告还开发了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并提供“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服务,以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判决被告在网站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公众服务平台所连接的用户基础和经营者基础以及两者之间有效互动和良性循环是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的主要商业资源,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侵权人对抗权利人管理措施、开发强制分享软件的行为会破坏用户和经营者的使用体验,不正当的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用户流量和用户注意力,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强制分享软件所具有的虚拟投诉、虚拟评论、虚假红包等功能或内容,只是实现软件使用价值的手段与方式,并非对软件本身的宣传,该行为本身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

  该文书归纳诉辩各方意见全面、清晰,叙述案件事实层次分明。针对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分别论述,全面充分地回应了双方的争议。围绕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层层展开,针对原告是否就微信平台享有竞争利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欺诈行为进行充分论证,文书说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

  同时,文书全面评价被诉侵权行为对微信平台的影响方式,综合考虑涉案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的市场知名度、商业价值、运营模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权利人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释法明理充分。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dt/tjcaw-imcwipih46954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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