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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发布诈骗类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近年来,市二中院依法打击各类诈骗犯罪,特别是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助力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12月28日,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至今该院诈骗类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及防范提示。

  2018年至2021年,市二中院共受理诈骗类刑事案件331件,其中一审案件13件,二审案件318件。从案件类别来看,以普通诈骗类案件为主,共计255件;其次是金融诈骗类案件,共计43件,涉及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最后是合同诈骗类案件,共计33件。

  各类诈骗案件涉及被告人687人,其中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16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87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比达27.2%。

  根据司法实践,法官总结出了诈骗类刑事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近年来,市二中院受理的诈骗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人数超过10人、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且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人数较多,重刑率较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激增,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被害人人数和被骗金额也大幅增加。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90后”被告人占比超九成,初中及以下学历262人,高中及中专学历202人,共占比为67.54%。

  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甚至针对特定人群“量身打造”特定骗术,如针对有收藏爱好的群体以假冒藏品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推销所谓的“法器”消灾避邪,利用被害人购票的急切心情宣称帮助抢票购票,或者宣称利用关系为被害人子女办理入学、转学等事宜。

  诈骗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是自身陷入债务危机,因此在诈骗成功后,往往会将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甚至挥霍一空,或者是用于偿还债务,增加了涉案财物追缴难度,退缴金额也有限,难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大师”开公司 骗钱!

  被告人孙某、李某先后注册成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多名被告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包装虚假的国学大师,宣传起名、婚姻、风水、运势测算等业务,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诱骗其录入个人信息,由客服人员冒充“大师”等身份,通过话术套取被害人情感、经济、生活等方面信息,以兜售假冒的“开光法器”、虚假的“法事”视频等名目,诈骗被害人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法官说法

  该案系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达百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多地。被告人通过冒充“大师”等身份在网络上联系被害人,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诱使其购买“开光法器”,以此来驱邪避灾。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与普通诈骗案件相比,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诈骗话术更加完备,甚至是针对特定人群“量身打造”的,需要更加警惕。

  冒充身份诈骗 警惕!

  当你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分享自己的被骗经历时,内心活动是怎样的?有人会感到惋惜,有人会从中得到经验教训,但也有人打起了骗钱的主意。

  吴某在网络上发布帖子,称自己是网络警察,可以帮助被骗取钱财的当事人追回损失。在被害人与其取得联系后,便会通过保证金等虚假理由骗取对方钱财。被害人李某被骗近5万元。案发后,吴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冒充身份型诈骗案件。被告人所针对的目标人群是有过被骗经历的人,利用被害人急于追回先前损失的心理再次进行诈骗。该案的判决提示广大群众,在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时应当慎重对待,做到“不点击、不轻信、不联系”,如果自身之前被骗存在损失,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了解追缴的相关情况,避免轻信他人导致上当受骗。

  谎称有“内部关系” 别信!

  刘某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者,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间,刘某虚构能通过“内部关系”办理本市不同区域多所学校入学、转学,在编教师入职事宜的事实,直接或经他人介绍,多次以好处费、办理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83万元。所得钱款少部分用于退还未办成家长,其余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债务,日常消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虚构关系型诈骗案件,被告人通过虚构自身具有的各种“关系”,利用被害人“托关系、找门路”办事的心理骗取钱财,此类案件近年来多发于熟人之间。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办理各种事项尤其是涉及办理购房、落户、入学等手续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不符合办理的条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切莫有“走捷径”的想法,轻信他人导致上当受骗。

  法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切实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一是要加强反诈骗知识学习。积极参与单位、学校、社区等组织的反诈骗宣传活动,了解诈骗犯罪常见的形式和手段,提升自身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诈骗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要提高风险意识。在生活中遇到被要求转账、支付等事项时,要慎之又慎,转账前最好先跟身边的亲友联系商议,也可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

  三是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操作时不轻易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如果发现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安机关对被骗钱财及时进行控制,挽回损失,同时也可以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kyamrmz2384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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