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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3月29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积极履行海事司法职能,扎实推进海事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该院新收各类案件2133件,同比上升17.33%;审执结各类案件2011件,同比上升6.35%;执行案件执结率95.66%,通过网上开展司法拍卖19次,其中拍卖船舶10次,总成交额近3亿元。审执结案件呈现涉海物流纠纷占比大、涉外案件增长较快、环境资源案件标的额较大等特征。

  过去的一年里,天津海事法院大力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建设,实现立案、调解、保全、收费、送达等主要服务事项在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通办,一次性办理。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行速裁程序探索,规范流程,提升简单案件的审判效率。着力服务天津北方航运核心区建设,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审理涉及融资租赁、平行进口汽车、邮轮旅游产业、冷链物流等新产业、新业态案件,涉案标的额达16.54亿元。该院还与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共同签署《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积极构建海洋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

  依法保护滨海湿地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滨海新区古林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相继取得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并向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但意向性内容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

  2018年11月,该公司向市海洋局发函,询问对该项目的意见。不久后,市海洋局明确告知,项目拟选址位于本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不同意选址方案,要求另行选址建设。在此期间,该公司擅自开始施工。

  市海洋局相继作出两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该公司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占用海域行为,恢复海域原状等。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亦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认定该公司违反《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责令拆除所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原貌。至起诉时,涉案项目已被拆除。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拆除通知”并赔偿损失。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位于国务院明确要求保护的重要湿地。尽管“拆除通知”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违反了法定程序,但若撤销,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决定不予撤销。同时,在海洋主管部门明确反对该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因项目拆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公司向市高院提起上诉。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及湿地保护的一起典型案例。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将大港湿地作为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该案的判决既强调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坚守,也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滨海湿地的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妥善办理涉外案件 彰显海事司法公信力

  2017年6月,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D航运有限公司,自天津新港运输一批货物至肯尼亚蒙巴萨港。货物于2017年8月运抵目的地,但因双方另一单货物被案外人使用虚假提单提货,D公司发现后报警。

  案件引发连锁反应,肯尼亚警方了解该情况后,滞留了货物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双方多次联系货物退运事宜,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退运货物于2020年5月才抵达天津港。K公司就货物滞留、退运清关、货物受损等产生的费用损失,对D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具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不能妥善完成交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货物被滞留是D公司自身商务纠纷或过错所致,不能据此予以免责。此外,K公司具有减损义务,双方就退运达成一致,过程中的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法院认为D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货物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为涉外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主动要求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彰显了天津海事法院的国际影响力。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体现了对中国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同时,该案确立的“承运人因自身商务纠纷或过错所致的司法扣押而造成的损失,不可以作为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观点,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营造了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为完善相关国际海运法治规则提供了司法实践经验。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dt/tjcaw-imcwiwss9140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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