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市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本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43件、涉案人员44人,涉及资金2亿余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本市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对近年来发生的洗钱犯罪上游7类犯罪案件和掩饰隐瞒类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核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
对排查出的案件线索,按照“一统两分”的方式进行处置,即重点线索统归市检察院指导,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线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处置,确保全部线索处置规范、可追踪溯源。
为规范办案流程,本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了“一院一表一台账”与“关键节点备案”制度,由各检察分院、基层检察院填写《领导小组成员联络表》,定期登记《洗钱案件工作台账》。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各分院、基层院均需向市检察院报备相关法律文书。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与相关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打击犯罪合力。
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博法介绍,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压实办案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上游犯罪、追赃挽损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要求,继续组织洗钱线索专项核查;加强洗钱罪罪名认定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整体指导与培训,精准把握洗钱罪构成要件;推动构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常态化机制,在线索发掘、介入、处置、审查等各个环节完善工作机制;以助力上游犯罪“打财断血”为着眼点,继续做好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合力惩治犯罪、追赃挽损,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注重“两条线”审查
准确认定网络贩毒案件中利用第三方账户“自洗钱”犯罪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贩卖过程中,孟某甲、苏某某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网店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2022年1月11日,公安东丽分局将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东丽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二人涉嫌洗钱犯罪。
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躲债而非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辩解,检察机关组建重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联合办案组,引导侦查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重点调取交易详情、主观认识、行为异常性等证据。经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4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和主导职责,组建融合金融和毒品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会商研判,充分利用反洗钱工作联席机制,在洗钱犯罪线索排查、案件证据固定等关键环节,强化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动合作,在资金穿透、账户监测、可疑交易研判等工作中获取技术支持。
此外,检察机关注重“两条线”审查,加强毒品案件“自洗钱”犯罪线索的发掘与办理能力,以行为异常点为核心,依法认定洗钱犯罪故意。
深挖涉黑财产流向
准确认定涉黑洗钱案件“两个明知”
被告人陈某系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投资的某土方工程的合伙人、财务负责人。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在明知李某的财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与其共同向工程投资,进行工程款的管理及利益分配。
2019年2月,李某为逃避侦查,偷逃到缅甸境内,并将该情况提前告知了陈某等人。同年6月,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用一套别墅抵顶了应付李某、陈某的330余万元工程款,后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赵某销售得款320余万元。陈某为帮助李某掩饰、隐瞒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授意赵某、王某等人用现金结算房款、工程款,并指使王某将其中的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亲属。
蓟州区检察院发现陈某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后,有针对性地开展补充侦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明确以资金去向为重点,查实陈某涉嫌洗钱的具体行为。
2021年2月4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同步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去向,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办案中,横向开展交往人群摸排,纵向做好同案犯、近亲属的认罪认罚工作,围绕交往细节、密切程度逐步分化瓦解同案犯,挖掘洗钱线索情况,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进行持续跟踪引导。
同时,针对涉黑洗钱案件,强化犯罪嫌疑人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人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明知的证明。针对涉黑洗钱案件,加强犯罪嫌疑人对于其协助掩饰隐瞒的是涉黑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的证明。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锁定洗钱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某街道办事处给本地注册企业纳税额39%的税收奖励中的9%,共计人民币526万余元,分3次转入亲属名下银行账户中。后王某将上述钱款支配使用。2009年至2019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商人、相关村干部等14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王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决已生效。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明知王某交予的78万元现金系收受贪污贿赂款项,仍帮助其分6次存入其亲属杨某甲名下银行卡内,以掩饰、隐瞒上述钱款的来源和性质。
宝坻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杨某可能涉嫌洗钱罪。2020年12月7日,公安宝坻分局以杨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针对王某没有明确告知杨某钱款的来源、杨某仅供述其认为可能是贪污贿赂款项的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补充了证明王某、杨某之间关系的相关证言、供述,并针对杨某对王某职业、职务、收入、支出等的明知情况进行重点讯问,补充了杨某短时间内多次接收几万至几十万元的现金并存入他人银行卡的书证及其对于异常点的主观认识证据,综合杨某的主观认知与客观洗钱过程的异常点,锁定杨某应当知道其协助掩饰、隐瞒的相关钱款系王某贪贿所得。
2020年12月11日,宝坻区检察院以洗钱罪对杨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宝坻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可能性供述结合行为异常点,锁定洗钱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在办理“他洗钱”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协助掩饰、隐瞒的系相关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证据。对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证明方式包括“直接证明”与“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可能知道”“有过怀疑”等可能性供述,在案证据证实其行为具备多账户转换、大额现金交易等明显异常性,则可以适用推定证明的“其他”项,认定其对掩饰、隐瞒财物系犯罪所得应当具有明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