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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取得成效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日前,市高院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通报2021年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12个典型案例。

  2021年,全市法院系统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813件,同比上升51.97%;审结12649件,同比上升43.25%。知识产权案件的年结案率一审为91.85%,二审为98.98%。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743件、刑事案件63件、行政案件7件。

  在2021年审结的11378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有8265件为调撤结案,调撤率达72.64%,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成效显著。市二中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本市首例适用《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平区法院审结本市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本市法院系统多措并举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本市法院系统多措并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营造鼓励创新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保护效能。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专业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突出司法保护重点工作,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出台《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强化“快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2021年,本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利用互联网开庭10409次,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85天,二审平均审理天数69.7天。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力量的沟通交流,不断优化协作机制。

  深化司法公开,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通过走进社区、展会、商业区,拍摄情景剧、普法小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助力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能力。落实司法公开,多次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观摩。建立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2021年市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6件。

  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等人为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段某旭为牟取不法利益,购买并销售一批假“3M”口罩。见销量不错,段某旭又伙同叶某杰、于某等人再次购买假“3M”口罩,通过王某、石某等人销售给药店和个人。假口罩销售期间,有消费者对口罩质量提出质疑,于某在某医药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口罩鉴定报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

  被告人段某旭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销售,其犯罪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严惩。

  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段某旭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10名被告人均系专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医药公司员工,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置于危险之中,破坏了疫情防控秩序。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罚当其罪,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打击了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

  加大保护力度 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0年7月,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本市南开区和河北省遵化市的两家“台铃电动车”店铺,购买了“清纯”“小酷豆”两辆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由深铃公司生产,车架上有形似“钻石”的图案,并标注了“缤钻版”标识。雅迪公司主张深铃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深铃公司与雅迪公司同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且销售区域重合。深铃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主观上明知涉案美术作品、商标为雅迪公司所有,且在雅迪公司“缤钻版”电动自行车投入市场、正在获取市场反馈过程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小酷豆”“清纯”版不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上贴附了将涉案美术作品与“缤钻版”商标组合使用的标识,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法院责令深铃公司提交销售台账、财务报表、利润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深铃公司以财务数据不能按照车型统计为由,未能提交相关数据。法院根据被诉侵权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打印数量,认定深铃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两款电动自行车40余万辆,销售范围涵盖全国多个区域。

  深铃公司的销售行为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多,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法院根据涉案两款车型的销售价格、生产或销售数量、行业平均利润率等,综合确定侵权获利基数,判令深铃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该案系本市法院系统作出生效判决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裁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态度,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mcwipii85282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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