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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 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2-01-04

   近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意义

  一是国家层面有部署。2013年12月,民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12月、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加快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等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工作。二是其他省市已先行。经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广西、云南等近20个省市已出台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为我市出台《通知》提供了一定经验和参照。三是部分区县进行了有益尝试。武隆、万州、垫江、渝北、綦江、巴南、永川等区县将辖区内乡镇敬老院交由专业养老机构管理运营,积极探索了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的方法路子,为我市出台《通知》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提升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目前,全市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整体不理想,特别是敬老院服务质量低、人员配比不足、人员入住率低、安全隐患大、行业形象差,亟待破题解局。

  在调查研究并借鉴北京、浙江、江西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成稿后多次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区县民政部门和直属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6条修改建议,已全部采纳。并按规定在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修改完善后,经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的定义定位及总体原则要求。二是对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的流程、主体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各方权利义务。四是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督指导,确保收费价格居民可承担、集中供养人员服务质量有保障。五是规定了退出和违约责任追究情形,防止发生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六是明确保障措施,从夯实基础条件、兑现扶持政策、购买综合责任险等方面,保证我市《通知》落实落地。

      三、适用对象

  全市公办社会福利院、街道(乡镇)属乡镇敬老院以及政府出资兴办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

      四、执行标准及时限

      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公平公开公正、履行保障职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执行本《通知》相关要求,此前已开展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继续实施,合同期满后参照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市出台新政策法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从其规定。

      五、注意事项

      1.关于运营主体遴选。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方。也可参照北京做法,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国内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

      2.关于政府供养对象保障。根据政府保障对象变动情况预留足够床位,优先保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并确保其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

      3.关于风险保证金及租金。产权方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等因素向运营方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和风险保障金。合同期满,未出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应将风险保障金全额退还运营方。租金以年为周期,运营前3年,所有权方可适当减免运营方租金。

      六、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

  2.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出资兴办、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

  3.政府供养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兜底保障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112/t20211229_10250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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