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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进入新发展阶段

来源: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11-11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该措施制定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以社会救助信息、申请救助居民家庭财产核对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平台为支撑,以分层分类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境家庭类型,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为要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群众、困难残疾人、临时遇困人员及家庭等相对困难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灾民救助、残疾人帮扶为目的的改革措施。一是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在保障对象上,从绝对困难群众向相对困难群体拓展,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二是充分发挥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许县(区)民政部门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适度下放到乡镇(街道)。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提出了相关救助保障要求,还提出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调适、殡葬服务、人道关怀、志愿服务等关爱服务措施,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三是增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可操作性。科学规范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同时对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低保渐退制、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适度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社会救助政策的操作性、指导性,一方面有利于让困难群众更多更好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又考虑了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四是增强了社会救助工作力量。针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经办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人员力量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给予边境地区政策倾斜。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给予边境地区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原文链接:http://mzt.xizang.gov.cn/zxzx/gzdt/202111/t20211109_269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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