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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参”民政第3期:守护天使

来源: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9-17

   民政部: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6月3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  

     《通知》明确,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任务:一是优化申请方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二是规范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并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广大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三是优化服务模式。受理地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户籍地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提高政策知晓率,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川: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6类自付费用可获资助  

  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明确四川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正式实施,将对我省0—18周岁孤儿所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种疾病开展医疗康复资助。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可凭在校证明继续申请。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范围为保障对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具体对以下6类费用提供资助:  

  ——诊疗费用。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费用)中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由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统一将诊断情况以及康复机构的资质报告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等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全省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我省“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体检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每两年一次。各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检需求确定体检内容。  

  ——住院服务费用。对需住院治疗的孤儿,在市(州)范围内住院按照30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在市外住院按照40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每次住院最高补助不超过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住院服务费需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至由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主要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湖南:适当扩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湖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和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原文链接:http://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109/t20210914_70382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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