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21年9月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此次调标,城市低保标准达到我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其中,城市低保标准较上年同期提高了16元,同比增长2.6%;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了19元,同比增长3.8%。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了21元,同比增长2.6%。
据了解,此次保障标准调整,将惠及全市86.63万低保对象、18.21万特困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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