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日前,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文共6个部分、33条,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健全专项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等重点任务。
《若干措施》构建“一个格局”
全面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为主题,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救助体系,形成多项制度综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格局。
《若干措施》明确“两个目标”
提出确立到2022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建成与全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
《若干措施》划分“三层体系”
第一层,通过夯实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若干措施》对低保、特困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进行适度改革,扩大保障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边境县(区)的低保家庭按照当年低保标准增发10%的低保金;将特困人员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原来的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通过就业、务工等方式实现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二层,通过健全专项社会救助,推动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发展。《若干措施》不仅对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而且对发展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进行了安排,除了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提出了相关救助保障要求,还提出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调适、殡葬服务、志愿服务等关爱服务措施,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有利于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网织得更密、编得更牢。
第三层,通过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努力实现高效救助。《若干措施》明确了急难型、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同时对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度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申请临时救助不受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
《若干措施》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若干措施》要求,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社会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探视、照料服务。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逐步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针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经办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若干措施》的出台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改革完善,对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推动我区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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