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专题报道

广西:每户新增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17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通知》明确了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通知》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针对全区各地难以做到村庄规划全覆盖的客观实际,明确了对农民建房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已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暂时没有村庄规划的,由各县(市、区)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通知》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同时,要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