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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5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11

  粤民函﹝2021﹞152号

  A类

省农业农村厅:

  民革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巩固脱贫成果,推进减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提案》(第2021005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一、保持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兜底保障成果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在扶持标准、对象认定、政策配套、动态管理等方面与乡村振兴政策的对接,全面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纳入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范围。过渡期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农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成本,给予一定的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

  (二)完善改革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力度,使信息化核对更加精准、高效、安全。全面实行异地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制度,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

  (三)组织开展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及民政、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系统,建立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二、加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建设

  (一)出台了我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地方标准。我省2019年10月发布《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地方标准,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规定了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建设和管理要求,明确村(居)委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村民小组监管。目前我厅正会同省委组织部拟制并计划于今年底前出台《关于推进党领导下的村民小组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将立足解决目前我省村民小组存在的问题,从村民小组的设置、职责定位、村民小组长的选任、民主决策程序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村民小组建设进行规范。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zwgk/zxtabl/content/post_3278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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