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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1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08

  粤民函〔2021〕117号

  A类

省应急管理厅:

  致公党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第2021031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公益(互益)性等特征,赋予其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能够迅速动员会员单位及理事成员,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物,具有一定的物资、资金、人力等社会资源整合能力。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支持和指导应急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一、规范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参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截止2021年2月底,我省登记应急避险相关社会组织103家,其中一般性社会团体46家(省级5家、地市(县区)4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省级10家、地市(县区)47家)。近年来,相关社会组织紧紧围绕“应急管理风险源、风险点的评估应对体系建设;应急管理风险评估学术交流;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业务工作,积极参与各类应急避险社会公益活动。一是普及公共应急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二是着力提升突发性事件应对能力;三是在政府项目开展过程中发挥其组织化平台作用,动员公众广泛参与,为城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专业支持。目前,我厅正在修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为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和开展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引。

  二、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基层治理功能,积极开展基层应急服务。拟于2021年下半年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中,明确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应急相关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明晰村委会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等社区服务活动。

  三、支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应急避难场地建设或管理。我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继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桃李》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的精神,对我省各地自愿发起或举办应急救援领域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应急避难场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助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zwgk/zxtabl/content/post_3275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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