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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两种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孤儿助学政策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4-07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作出安排,将两种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推动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2021年1月起,扩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有“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基础上,补充增加了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广西各地民政部门将扩大走访排查范围,加强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做好新增两种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比对查验、排查统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免困难家庭无户籍儿童落户的DNA亲子鉴定等相关费用。

  《通知》明确,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部门书面反馈后,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通过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要推动各地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鼓励各地统筹各种资源,组织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相关活动。广西民政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积极组织实施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各地将积极推动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对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助学金资助。

  
灵山县佛子镇元眼村儿童主任黄飞凤带领志愿者走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柳州市柳北区志愿者走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柳州市柳南区民政局春节慰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gzdt/t8470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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