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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倡导生态环保殡葬新理念突出人文关怀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公布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30

  3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建阳宣读了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结果。记者了解到,审议后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突出生态环保殡葬新理念、更显人性化。

  规定“为不保留骨灰和捐赠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提出,要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理念新风尚的建议,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提倡和鼓励捐献遗体的规定,并在该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赠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同时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的内容。

  公墓、骨灰堂可向健在的无子女的老年人提供墓(格)位

  草案对殡仪馆寄存遗体处置、无人认领骨灰处理等作了专门的规定,有利于解决遗体骨灰长期存放、久拖不决的问题,但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不能完全由殡仪馆单独决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加强监管。因此,草案修改稿作了相关补充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提出,草案的一些规定过于刚性,很难执行,建议考虑风俗习惯和各地实际加以修改完善,满足群众合理需求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建议将草案中的“对正常死亡的逝者遗体,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在接运遗体后七十二小时内火化遗体”修改为“对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一般应当在七日内火化。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及时火化遗体”。

  草案修改稿还补充规定,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健在的无子女的老年人提供墓(格)位;在第二款还规定,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可以向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满足夫妻合葬和叶落归根的合理需求。

  明确要求加强价格监管、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部分殡葬服务中存在的乱收费、价格高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提供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性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由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的规定,并在第二款中明确要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管,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还补充规定“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适当提高了罚款数额。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3/30/art_55087_9719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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