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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网】致敬捐献遗体者 江苏拟规定地方政府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30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天(3月29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相比一审,草案修改稿对文明环保殡葬活动增加了相关鼓励措施,如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赠遗体的逝者建立统一的集中纪念设施”,予以褒扬、以示留念。

  殡葬活动是历代社会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重要载体。但也容易滋长传统陋俗和不良风气。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推进殡葬改革重在移风易俗,要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理念新风尚。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殡葬”的要求和“提倡和鼓励捐献遗体”的规定,同时,对文明环保殡葬活动进行相关奖励。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赵建阳介绍:“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赠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对捐献人遗体火化、骨灰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增加‘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的内容。”

  记者看到,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规定了“捐献人的遗体利用完毕,遗体接受单位整仪后送殡仪馆火化,并承担遗体的接运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告知捐献执行人火化时间。捐献执行人可以持遗体捐献证明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事宜。”

  一审中,委员们提出,过去对殡葬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没有将殡葬设施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造成殡葬违规占地的矛盾。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一定海域、江域作为骨灰海葬、江葬区”等。

  同时,还规定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凭病危通知书,提供墓(格)位,可以向健在的无子女的老人提供墓(格)位,解决群众切身需求,体现人文关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表示:“以往都是要人去世之后,凭死亡通知书再去找墓位,可能有点来不及。这次条例明确规定凭病危通知书就可以去申请购买。没有子女的老人也可以提前去申请。规定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可以向配偶的户籍、还有本人或者配偶原籍的服务区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满足夫妻合葬和落叶归根的融合需求。”

  当前殡葬服务中还存在乱收费、价格高等问题。草案修改稿对此进一步优化规定,增加了提供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性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禁止性规定,明确由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增加“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管,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3/30/art_55087_9719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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