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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发展慈善事业 促进社会公平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26

  《山东省慈善条例》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以后我省制定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结合山东省慈善事业的实践,作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对推动《慈善法》在我省的进一步实施,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产生重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与《慈善法》和外省地方慈善立法相比,我省《条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色:

  一是体现社会组织登记和慈善组织登记的衔接,便于当事人选择登记形式。《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这样,就避免了那些本来可以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因为设立人不清楚可以直接登记而走弯路,从而提高登记效率。

  二是对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做了细化补充。《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信息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这也为民政部门及时掌握慈善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了便利。同时,为了推动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

  三是对慈善组织依法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提出了具体要求。《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了便于提高慈善组织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内部治理,《条例》第九条对慈善组织重大事项作了进一步列举扩充,并要求慈善组织就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依法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从而优化了慈善组织内部决策机制,强化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控制和约束。

  四是对于新型募捐形式做了鼓励性规定。随着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发展,慈善募捐等活动载体和形式也不断创新。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形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进行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活动效率的提升。

  五是进一步细化慈善捐赠的有关条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方便慈善组织在基层开展常规性慈善捐赠,以及便于公众实施经常性捐赠,《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单独或者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合作设立慈善捐赠站点,方便社会公众经常性捐赠。这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公众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距离,使慈善活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有利于慈善理念在基层的宣传和普及。

  六是进一步细化了慈善促进措施。《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三条,从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扶持初创时期的慈善组织以及支持引导联合和行业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级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具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享有的优惠待遇:当志愿者本人以及其家庭遭遇困难时,有关单位、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用人单位招录时也可以优先可虑。

  

                 (作者:杨道波  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聊城大学公益慈善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1/3/26/art_15320_10285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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