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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厅进一步明确全区民政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来源: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9号)精神,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单位(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向各地市、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所属单位下发了《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藏民办发〔2021〕5号)。从落实食品安全组织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职责、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深化改革加强民政领域食品安全工作,推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措施,为夯实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等提供了遵循。


原文链接:http://mzt.xizang.gov.cn/zxzx/gzdt/202103/t20210311_195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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