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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村(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16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村(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排查整改合村并居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0〕72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针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安居入住后,一些安置点村(社区)出现的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村并居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工作目标,坚决纠正“运动式”合村并居等引发的群众不满问题,重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基层自治组织,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村(社区)治理与服务,引导帮助搬迁群众参与村(社区)事务、融入新生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体系和制度体系,着力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村(居)民自治水平。

  (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自治组织设置和调整工作依法开展、依规进行。

  (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意愿,涉及基层自治组织设置和调整事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同意,不搞强制命令。

  (四)加强分类指导。立足实际,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因地因点施策,不搞“一刀切”。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合理设置基层自治组织。统筹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际,合理确定安置点村(社区)规模,在2021年换届开始之前,及时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实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覆盖。

  1.农村安置点村民自治组织设置。搬迁群众在本村内安置的,原则上并入就近村民小组,由该村民委员会管理。搬迁群众跨乡镇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成立若干村民委员会管理,一般一个村民委员会辐射500户或1500人左右;安置点人数较少不足以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可设置若干个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民委员会管理;安置点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可设立若干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跨县域搬迁安置的,参照跨乡镇搬迁安置做法。对搬迁村民较多、人口数量达到10000人以上的,可考虑进行区划调整,按程序设立新的乡镇(街道),成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统筹做好迁出村的撤并工作,对整体搬迁完毕或留驻村民较少、不具备继续保留行政村建制的空壳村进行撤并,留驻村民可以村民小组形式划入就近行政村。

  2.城市安置点居民自治组织设置。搬迁居民不足1000户的可成立若干个居民小组,并入就近社区管理;搬迁居民在1000户至3000户的,可设立新的城市社区,成立居民委员会。

  3.加强基层自治组织队伍建设。结合即将开展的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将农村致富带头人、优秀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等优秀人才依法推选进入村(居)民委员会,选优配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居)委会班子成员。

  (二)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指导地方加快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对安置点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调查督促。

  1.配套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安置点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确保建有一个综合服务站,推进实现就地办理各类便民利民服务事项。

  2.强化综合服务功能。整合利用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和场地,完善综合服务设施功能,重点保障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养老助残、医疗卫生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引导搬迁群众参与村(社区)治理与服务。

  3.完善为民服务代理制。搬迁人口相对集中的安置点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站、人口相对分散的迁出地依托服务点受理代办事项,特别是对因依附于土地等需回原所属乡镇办理的事项,提供定期代办服务,切实解决过渡期搬迁群众办事不方便问题。

  4.探索过渡期暂行性办法。在保证群众各项涉农、惠农等政策连续享受的情况下,鼓励尊重群众意愿,帮助办理户籍迁移事项。跨乡镇或县域搬迁的安置点,可探索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居住证”制度,在搬迁群众不迁移户籍的情况下,按照当地村(居)民管理,享有同等的教育、卫生、养老、救助、文化、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保留原户籍地的相关权益,以破解“人户分离”带来的新问题。

  (三)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和落实基层自治各项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落实村(居)民自治制度。指导依法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各类村(社区)组织。建立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创新民主议事形式,确保群众决策权。

  2.规范村务监督和民主协商。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执行村务公开规范省级地方性标准,定期按照程序进行公开,保证村民知情权。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协商制度,完善协商目录和协商程序,形成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议事机制

  3.引导培育文明乡风。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培育村(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推动移风易俗。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身边好人评议、文明家庭创建、星级文明户创评等评先创优活动,形成文明风尚。

  4.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以矛盾纠纷和极端事件易发人群为重点,细致排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矛盾纠纷,分类建立台账,以村(居)民小组为网格单元,村组干部、社区干部(网格员)包抓网格、包户到人,定期走访,掌握动态,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四)加强民生保障工作。加强迁出地和迁入地各项民生保障政策落实的有效衔接,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推动就地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1.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干部精准掌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生活状况,做好低保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三留守”关爱、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生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做到政策宣传深入人心、政策落实不漏一人。

  2.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水电费、冬季取暖费、物业费等生活成本费用突然增加造成的暂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帮助搬迁群众渡过困难时期。

  3.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加强易地搬迁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开展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可适当缩短核查、审批、资金发放等办理时限,最大程度为搬迁群众办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对接摸底(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主动与本级发改部门积极沟通对接,细致掌握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搬迁群众基本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明确具体任务和阶段目标。

  (二)健全组织(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30日)。根据具体任务和阶段目标,指导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设置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实现基层自治组织全覆盖。

  (三)改进完善(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结合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选优配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成员。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严格落实村(居)民自治制度,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居)民自治全面规范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社区设立、较大范围的行政村调整等事项,要在本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同时要加强与组织、政法、发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涉及易地扶贫搬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督促力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到有效解决。

  (二)扎实有序推进。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工作进展落后乡镇(街道)给予针对性指导。乡镇政府负责依法依规提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迁出地村民委员会撤并、范围调整方案以及组织村民会议讨论、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探索科学有效的暂时性做法,帮助村(居)民群众稳步渡过过渡期。

  (三)规范组织名称。要规范设置组织名称,凡是在城镇规划区域外的易地扶贫安置点,均不能冠以某某易地扶贫安置社区的名称,过渡期间可以冠以某某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名称,在设立行政村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和村民习惯冠以某某村的名称。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的解释、宣传和普及力度,特别是要规范搬迁后续政策的解释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土地以及涉农惠农政策,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宣传,防止因理解偏差出现上访、群体性事件等。

  


原文链接:http://mzt.gansu.gov.cn/station/gssmzt/mzfw/8afe80e675d6bf110176b72ddf6902bf/info_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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