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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狠抓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意见的贯彻落实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中办、国办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后,云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

  一、加快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一是探索打破户籍的限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意见》规定:以市辖区和州政府驻地市为试点,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细化了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迁移和跨户籍地新申请低保的管理。在本省范围内,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原则上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开展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二是推动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施意见》明确:县(市、区)可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不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5%的额度,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三是发挥社会救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四是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精简社会救助的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救助服务的时效性将进一步加强。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一是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原本针对建档立卡户的政策扩大到全部低收入家庭。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37017名困难群众因此受益,其中: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新进纳入低保26543人、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含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新进纳入低保10474人。有1227名16-18周岁的特困人员新进纳入供养范围。二是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为身故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效能。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基层经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增强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救助合力。

  三、全力推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措施落实落地。一是指导各州(市)根据《实施意见》出台细化措施,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纳入重点工作评估。二是研究细化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工作分工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三是计划适时召开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会,总结各地进展情况和相关经验,对相关工作进行再部署。四是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改革事项,鼓励引导各地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全省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示范。

   

   

   

   

   


原文链接: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1656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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