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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函〔2020〕100号 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魏铭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居民养老服务社区用房的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民生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从用地建设、资金、税费、行政管理、人才队伍、投资者权益等6个方面出台了31项支持政策举措,有力的推动了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一是2019年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城乡社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9〕6号),对新、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住宅小区交付时,一并转交各地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已建成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地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严禁挤占、侵占养老服务设施或改作他用。同时,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选址、建设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我厅起草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意见》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确保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总结完善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突出枢纽型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集成日托、全托、助餐、上门服务、医养结合、康养服务等功能,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推进《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等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工作。

  

  联系人:李彦冰

  联系电话:0451-82660527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公开

  办理结果分类:A

  


原文链接:http://mzt.hlj.gov.cn/993/3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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