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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函〔2019〕119号 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有关要求的通知 <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各市(地)民政局,农垦总局民政局、龙江森工集团社会事务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落靠。各地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民政部《通知》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引导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将力量凝聚到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上来,真正做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要坚持广泛动员、加强宣传引导、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同配合,着力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将学习引向深入,确保《意见》学习入脑入心、落实落靠。

  二、明确任务,确保“党建入章”相关工作取得实效。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结合2018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要求,具体内容可以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本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此前,已经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章程修改的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就相关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可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三、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意见》为指导,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督促推动”职责,从登记入口着力推动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4号),牢牢把握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在推进“党建入章”工作基础上,建立党建工作与登记、检查、评估“三同步”机制,积极推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任职约见制度,将党建工作贯穿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过程。

  四、聚焦中心,让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融合促进。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意见》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找准党建与社会组织主责主业深度融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聚焦中心服务大局,以党建引领广大社会组织在推动龙江振兴发展中干到实处。继续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动员引导,发挥社会组织特点优势,引导社会组织聚焦未摘帽的贫困县、村,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变输血为造血,在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消费扶贫上下功夫使力气;规范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乱评比表彰等违规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新贡献;注重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重大风险问题,制定完善相应预案,做到既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确保社会组织领域安全稳定;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积极投身公益,勇担社会责任,彰显社会组织风采。

  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主责意识,切实抓好《意见》有关要求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新做法、新经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市级民政部门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于永全

  联系方式:0451-82643108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9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mzt.hlj.gov.cn/1608/32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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