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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连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需要不断补充完善

来源: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加快养老服务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是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需要不断对其补充完善,笔者想从以下方面谈几点思考。

  养老服务立法的定位

  认识养老服务立法的定位,首先要了解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系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领下,由宪制性法律、行政法律、民商法律、经济法律、社会法律、刑事法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等七个法律部门构成。社会法律部门又包括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立法宗旨、立法体例、法律制度等方面都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全面性保护,在社会法律部门之中是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并不仅限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婚姻权、继承权保护的民法,涉及劳动权、继续就业权保护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保护的社会保险法,涉及医疗卫生与健康权益保障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还涉及老年人文化权益保护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

  养老服务立法的对策

  目前,养老服务立法的对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案权衡选择。方案一:修改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补充养老服务方面的内容。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以来,先后修改了四次。其中三次修改都是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的文字性、技术性修改。只有2012年作了全面修订,条文从50条增加到86条,章节增加了三章,但基本还是定位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综合性法律。如果大幅增加养老方面的内容,就会改变现有法律体例,也会改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综合性法律的地位。方案二:维持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如果与其他法律不一致,执行效力会受到影响。方案三:以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制定养老服务保障(促进)法,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单行法,这在立法中有先例可循。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幼保健法,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因此,养老服务立法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实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专门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养老服务法律的范围和名称

  养老涉及各个方面的工作,如养老金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内容,可以在法理上只做原则规定,具体由其他法律去规定。不必把涉及养老的全部工作都纳入养老服务立法。养老服务立法可集中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救援服务等养老服务及其评估监督管理上。所以,养老服务立法的范围以“养老服务”为主。目前,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方兴未艾,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在法律名称上体现为“养老服务促进法”为宜。

  养老服务法律的内容和体例

  养老是全社会的事,养老服务保障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涉及政策、规划、标准、建设、队伍、资金、管理、评估、监督等各个环节,关系到政府、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还有家庭、亲属、志愿者等各个方面,都需要纳入养老服务法加以规范。

  近年来,江苏、广东、北京、浙江、天津、河北、上海、陕西、重庆、安徽等地都制定了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立法为全国性社会养老服务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关方面可在地方社会养老服务立法的经验基础上,搭建有特色的养老服务促进法立法体例。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养老服务立法,也可请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尽早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期待社会各界共同合作,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启动社会养老服务立法的前期调研项目,提出法律草案的前期建议稿,为加快立法进程打下良好基础。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报


原文链接:http://mzt.ln.gov.cn/llyj/202008/t20200806_3920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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