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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亟待提速

来源: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邓国胜 朱绍明

  自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施行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相比于已经有数十年甚至数百年慈善信托发展历史的英、美、日等国家,我国慈善信托无论是数量、类型,还是规模,都远远不够。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公布的备案慈善信托共534单,总规模达33.17亿元。2020年,面临抗击疫情和脱贫攻坚的重要任务,与抗疫相关的慈善信托新增91单,与扶贫相关的慈善信托新增78单。2020年整体新增备案254单,总规模达3.84亿元。这些新增的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没有亿元级规模的慈善信托。在万亿元级的信托市场中,这样的信托规模显得尤为弱小,且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中有三分之一来自于同一家信托机构。由此可见,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慈善信托仍然任重道远。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相关政策法规配套不完善,慈善信托发展面临众多掣肘。一方面,人们对慈善信托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还不到位,对慈善信托的优势了解不多;另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少,激励不足,特别是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得到落实。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慈善信托的设立,也导致当前部分慈善信托为了合理避税模式设计日趋复杂,更有一些企业家将大额的慈善信托设在境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第三次分配重在使生活相对富足的群体能够在自愿性的基础上,通过公益慈善的机制和方式对其部分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与传统的直接捐赠相比,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日益成为更有效的现代慈善机制,也是发达国家富人群体广泛采用的慈善方式。与设立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相对简便,门槛低、设立形式更灵活、管理成本低、财产所具备的独立性更加明显。与向基金会捐款相比,信托委托人的慈善意志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与体现。此外,慈善信托具有财产隔离功能,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存续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终实现。可以说,慈善信托的发展可能是我国未来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实现重大突破的关键之一。但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从制度层面不断完善。

  首先,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特别是普及慈善信托方面的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信托,认识到慈善信托的优势与作用。

  其次,尽快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办法和实施细节。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实行备案制,但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鉴于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财政部门出具具体意见,并且最终需要税务部门的执行,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借鉴有关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的管理经验,尽快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政策。例如,当前慈善信托受托人既没有办法取得税前扣除资格,也没有办法开具公益性票据,即使是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也不能在设立慈善信托时给委托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因此,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如何获得公益性票据等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最后,积极鼓励对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进行制度创新。建议修改《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扩大慈善受托人范围,改变慈善信托产品单一的局面,以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慈善信托。例如,引入国外公众信托、公共机构信托、利益分成信托等不同的信托模式和种类,并将其法定化和制度化,为慈善信托的管理与处分提供更明确的选择与依据。同时,鼓励和促进家族慈善信托、非现金资产慈善信托等受家族和超高净值人群青睐的信托模式的建立,以解决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过小的问题。通过制度创新,最终使慈善信托不仅成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窗口,更加成为推动和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

  (邓国胜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朱绍明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信息来源:2021年2月8日 中国社会报 


原文链接:http://mzt.ln.gov.cn/llyj/202102/t20210208_4082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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