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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参加《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3月2日上午,《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宁举行,省人大社会委、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就《条例》修订的立法背景、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作情况说明并答记者问。省民政厅副厅长周恒新出席发布会。

  

  修订《条例》是推进江苏省志愿服务创新实践经验法治化的有力举措。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设七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修订旨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整合各类资源、促进有序发展,让志愿服务蔚然成风,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贡献志愿力量。《条例》就奖励和优待独立成章,鼓励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嘉许激励制度,在就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适当优待,是《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第41条规定,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条例》还做出一系列保障性规定,例如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条例》明确,3月5日是江苏省志愿者日。

  《条例》新增加创新性“时间储蓄”制度,在全国率先将“志愿服务回馈制度”法定化,规定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长,优先提供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权利。发布会上,周恒新就志愿者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问。周恒新介绍,获取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志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政部最新颁布实施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志愿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一是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联系,由其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二是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3月5日,即将正式上线的“江苏志愿服务”即具有出具记录证明的功能。该平台既包括网页版系统,也依托江苏政务服务APP设有移动端应用。通过该平台,社会公众可以便捷注册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志愿队伍和项目,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队伍可以按照规范的流程发布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服务,实现供需有效对接。

  在回答“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相关问题时,周恒新表示,做好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工作十分重要。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将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同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志愿服务相关数据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情况。

  民政部门作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下一步,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着力推进专业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打造志愿服务品牌,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志愿服务,通过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奖励和优待机制,多举措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让志愿服务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3/2/art_54980_9685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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