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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于法有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协商自治

    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规范样式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方便查询办理

    对于上述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精简程序

    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把握原则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对虽有相关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现阶段因政策衔接不到位的兜底出具

    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原文链接:http://mzt.shanxi.gov.cn/newsshow/9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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