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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部署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民社管函〔2021〕37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根据《民政部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安排,民政部定于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部署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涉企收费规模,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增强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强化勤俭节约意识,弘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减免一批收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基础上,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真正做到为会员企业减负松绑、减缓压力。

    (二)降低一批收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在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勤俭节约意识,力所能及压缩自身费用支出成本,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其他各类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切实防止过高收费。

    (三)规范一批收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国办《通知》要求,围绕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以及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进行自查“回头看”,重点查看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是否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以及是否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自身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查处一批收费。民政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大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办《通知》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规定违法违规收费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通报一批收费。对减免或降低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先进典型,公开通报表扬,发挥引领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公开向社会曝光,发挥警示效应。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把专项行动开展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力求取得实效。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将专项行动开展与党中央部署的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贯彻落实。要围绕专项行动开展,组织专题研究,形成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成果报送。日前,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函》已对专项行动开展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可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和工作总结报告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如报送年检材料时未完成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可于6月30日前单独报送;10月30日前可补充报送已完成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对于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以及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可随时报送。

    附件:“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联系人:朱火红    电话:010-58124075

    E-mail:guanli1chu@126.com


原文链接:http://mzt.shanxi.gov.cn/newsshow/9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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