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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鲁民函〔2019〕11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制度创新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基层通过制度创新破解社会救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解决社会救助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为抓手,破解难题,突破瓶颈。通过开展试点,发现、培育、推广一批在社会救助政策、机制、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创新典型,形成可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织密扎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

  围绕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健全救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支撑保障、加强规范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和水平,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重点聚焦以下领域:

  1.推进社会救助体系整合,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使社会救助体系各要素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2.推动设立政府引导资金,有效带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联动帮扶机制;

  3.推动建立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形式;

  4.研究制定“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通过“收支两条线”进行综合衡量,进一步完善“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路径;

  5.通过拓展社会救助领域、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形成机制合理、制度完善、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6.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费保障,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升基层救助经办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7.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相衔接的标准制定办法;

  8.深入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

  9.强化社会救助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探索“指尖办”“掌上办”等便民服务方式;

  10.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核对流程,推进核对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范围以外选取角度开展制度创新。

  三、试点单位的确定

  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个别设区市也可申请参加。设区市参与试点的,应围绕统筹社会救助体系整体工作创新开展综合创新试点;县(市、区)参与试点的,可以开展综合试点,也可以选择单项或若干项工作开展创新试点。

  申请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的单位,应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附带试点工作初步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厅将根据近年来各地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地域分布因素,从政府积极支持、工作基础好、有参与意愿的市、县(市、区)中选择确定试点单位并按年度更换。

  四、时间安排

  各地社会救助制度创新试点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在省民政厅公布试点单位名单后一个月内要完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一年内要取得具体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各地社会救助制度创新试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试点单位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把试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各试点单位制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各试点单位在开展社会救助制度创新试点过程中,要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只要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发展规律的,就要给予支持,鼓励试、大胆改,积极探索社会救助领域改革的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为全省面上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当地试点工作情况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确定后续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单位。同时,对各地试点成果按年度组织专家评审,成功案例将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民政厅

                                                                               2019年9月9日

   图解:加强制度创新,我省开展社会救助改革试点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19/9/10/art_101948_8326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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