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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办函〔2019〕128号文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12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启动联动机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贯彻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规定,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月启动,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启动条件时,应以设区市为单位立即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启动相关工作,并督促所辖县(市、区)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联动机制连续启动达到一定时期的,要按程序及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补贴数额由各设区市参照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幅度确定,测算结果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各地要深刻认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相关工作,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承担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任务的金融机构,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三、按时报送启动情况。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的督促指导,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统计工作。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市级民政部门要在每月10日上午12时前,按要求完整填写《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启动文件请随附件一并报送。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等可另附书面报告。

  附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xlsx

   

                                                                                山东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5日 

  图解:全面启动物价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19/12/6/art_101948_819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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