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发生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数额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截至目前,山东16市已全部出台配套落实措施,对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核审批的具体程序和发放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可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公示后予以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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