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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十四五末”,我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应改尽改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作者:佚名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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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等目标要求,同时明确了改造范围、主要任务等。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意见》明确改造内容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如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完善照明、通信设施等;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的内容,如完善环卫设施,提升小区绿化水平,完善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的内容,如完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等。

  《意见》要求,各地要在摸清底数基础上,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坚持与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相结合,发动居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通过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争取金融服务支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积极落实改造资金;通过加快改造项目审批,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落实税费减免等措施,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考核问责等措施,加强组织保障。

  2018年,我省制定了《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共计划改造老旧小区5739个。2018-2019年,全省已改造完成老旧小区4370个。2020年,全省计划改造剩余的老旧小区1369个,截至目前,已全部开工,并改造完成118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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