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湄潭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务川自治县巡回审理时,对当地一名非法捕捞野生鱼的男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据悉,获刑男子姓邹,家住务川自治县。6月中旬的一晚,邹某来到该县洪渡河滨江码头附近,向河中投放了两张渔网捕鱼。第二天清晨,巡河的民警抓获了邹某,并缴获渔网及其捕获的鱼。
经鉴定和称量确认,邹某使用的渔网网眼规格为1.8厘米,属于禁用渔具。邹某捕获的64尾马口鱼(俗称“白鲹”),重量为1.6公斤。
鉴于邹某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止用于捕鱼的工具捕捞野生鱼,其行为涉嫌犯罪,警方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
近日,受权管辖务川自治县境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湄潭县法院,派出环境资源审判庭,前往务川自治县,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对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我国为保护长江及长江生态已明确提出自2020年开始长达十年的长江禁渔期,长江沿岸渔民在政策帮扶下,纷纷上岸退捕转产。邹某此举属于知法犯法。
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通报,经审理确认,邹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了增殖放流,实施生态修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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