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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类禁捕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6-01

  5月29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正式公布。与此同时,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通知》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

  此次出台蛙类保护相关法律法医是充分参考了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

  《通知》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同时《通知》明确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其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目前,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正在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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